大陆法系的基本特点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06 05:02:01
大陆法系的基本特点

大陆法系的基本特点
大陆法系的基本特点

大陆法系的基本特点
大陆法系的特点
1.在法律的历史渊源上,大陆法系是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大陆法系不仅继承了罗马法成文法典的传统,而且采纳了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术语.如《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为蓝本,《德国民法典》以《学说汇纂》为模式.
2.在法律形式上,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存在判例法,对重要的部门法制定了法典,并辅之以单行法规,构成较为完整的成文法体系.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鼓吹的自然法思想和理性主义是大陆法系国家实行法典化的原因之一,1791年法国宪法中的“人权宣言”就明确宣布,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只有成文法才能加以确定.以法国革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的彻底性,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开展大规模的法典化运动.立法与司法的严格区分,要求法典必须完整、清晰、逻辑严密.法典一经颁行,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同类问题的旧法即丧失效力.法典化的成文法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3.在法官的作用上,大陆法系要求法官遵从法律明文办理案件,没有立法权.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分工明确,强调制定法的权威,制定法的效力优先于其他法律渊源,而且将全部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类,法律体系完整,概念明确.法官只能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不得擅自创造法律、违背立法精神.
4.大陆法系一般采取法院系统的双轨制,重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分.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分离的双轨制,法官经考试后由政府任命,严格区分实体法与程序法,一般采用纠问式诉讼方式.
5.在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演绎法.由于司法权受到重大限制,法律只能由代议制的立法机关制定,法官只能运用既定的法律判案,因此,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的作用在于从现存的法律规定中找到适用的法律条款,将其与事实相联系,推论出必然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