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制度来源、目的和意义不是信访制度条例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13 02:58:40
信访制度来源、目的和意义不是信访制度条例

信访制度来源、目的和意义不是信访制度条例
信访制度来源、目的和意义
不是信访制度条例

信访制度来源、目的和意义不是信访制度条例
一、信访制度的来源:
  我国的信访制度在成立之初就具备了作为行政性救济制度的特征.中国共产党在苏维埃政权初创时期与抗日战争时期,一些来信来访是由中央领导人亲自批阅和接待的,1938年,毛泽东还亲自处理了一起伤员要到延安集体上访的事件.1949年8月,中共中央正式成立了中央书记处政治秘书室,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新中国刚成立时,来信来访很多,中央人民政府系统几乎同时成立了三个单位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即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秘书厅和总理办公室.
  二、信访制度的目的:
  设计信访制度是为了设置更简便、高效率的申诉渠道.
  我国《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这里的信访是一种行政性补充救济制度.
  首先,这里的信访制度是一种补充救济制度.和一级政府庞杂的职能机构相比,信访机构本身简单的多,比如我国的国家信访局只有办公室、办信司、来访接待司、研究室、督察室等部门,并不具备处理具体问题的能力,不是日常处理纠纷的机构.从信访制度本义上讲,当事人只有在对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满意的时候才会到信访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是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也是处理社会问题“余量”的制度安排.
  其次,这里的信访救济是行政救济.信访人向行政机关提出意见、建议和投诉请求,通常由行政机关自己、上级部门或者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属于一种行政性的补充救济制度.它与正式的行政复议和司法救济不一样,通常而言,信访制度处理问题较司法程序更为简便快捷节约成本.
  信访制度并非中国特有,作为一种行政性的补充救济制度,信访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通常被称为申诉专员制度、公共监察专员制度和请愿制度等.
  在立法、司法、行政权力分权制衡的制度已经相当完备的国家和地区为什么还需要“信访”制度?香港申诉专员戴婉莹的解释理由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根据香港的司法制度,法官担当裁判的角色,法庭不会就案情进行调查,投诉方需要证据和法律支持,而且诉讼费用高昂,程序繁杂.经验表明,很多针对政府部门的投诉交由法院以外的机构处理,将能获得更迅速和适当的解决.其次,有些事件透过政治渠道提出投诉,也不一定是缓解不满的最佳方法.在大多数社会里,人民代表通常都肩负多项公职.与群众联络并处理群众对政府的投诉,固然是人民代表的职责,但他们很少有充分资源,详细调查政府的决策过程.由于上述情况,便有需要另设一些独立的、简便的、高效率的申诉渠道,处理一般市民的申诉.
  三、研究信访制度的意义:
  信访制度的创设,成为民意与政府间的反映沟通通道,及时将一些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信访制度的不断改进,解决了一些长期积累的矛盾;信访制度的设置,及时将民意上达,解决了一部分信访案件,但并不能解决所有诉求,因为信访制度目前正面临着诸多的尴尬.信访制度创设后还需不断改革,包括信访制度的架构,信访结构的治理,民意诉求渠道的理顺,信访制度在立法、司法、执法的国家权力三个基本分支中所处地位,如何更有效地发挥作用等,要研究的问题还很多.